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负责人:李东岭
工作机构名称: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许昌市龙兴路与魏文路交叉口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A座1505
咨询电话:0374-2628825
传真号码:0374-2621600
邮政编码:461000
通讯地址:许昌市龙兴路与魏文路交叉口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A座1505
电子邮箱:xuchang1600@126.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二、信息内容分类
本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本机关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财政资金、社会保险、就业创业、人事信息等类别,具体内容可详见本机关的《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三、信息编排说明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采用政府信息索引号、名称、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公开机构等构成形式呈现。
四、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形式
(1)许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xuchang.gov.cn
(2)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http://rsj.xuchang.gov.cn/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374-2628825
传真号码:0374-2621600
通讯地址:许昌市龙兴路与魏文路交叉口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A座1505
邮政编码:461000
电子邮箱:xuchang1600@126.com
依申请公开受理网址:http://www.xuchang.gov.cn/applypublicnotic.html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2、申请方式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人社局官网“下载中心”下载附件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网上平台。通过许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陆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
(4)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邮件标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填写完成的电子格式《申请表》作为附件发送。
(5)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申请补正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6、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信访、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