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在招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为职工进行录用登记,或由职工本人向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证》。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1】23 号)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第七条 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二)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或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三)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合法居住证明;
(四)劳动者居民身份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企业在工商注册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在本人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及办理退休手续,应于15日内到受理其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就业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