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