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下列事项的争议,不作为人事争议案件处理;
(1)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等产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范围,但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合同的解除的,可以作为人事争议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