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须进行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2、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等诊疗资料;3、由供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需提供与工伤职工关系的证明;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目前,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每年组织6次伤残等级鉴定,分别于1、3、5、7、9、11月的1日至15日报名,鉴定时间可关注“许昌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