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户籍地、参保地、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的;
2 、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终止灵活就业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
窗口或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电脑端)或“河南就业”微信公众号或“河南就业”支付宝小程序受理。
政策依据:
1、《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修订)》 豫人社办〔2023〕74号;
2、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做好我省失业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35号 ) ;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22号);
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强化失业登记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1〕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