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1.首次安置: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2.二次安置:首次安置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3个月后, 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 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二级)等特殊困难人员;
到县级以上公益性岗位业务办理部门提交申请,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受理审核。联系电话0374-262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