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
跨省就业交通补助对象为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员(含外出务工时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帮扶对象,下同)。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补助对象须为年满16周岁以上脱贫人员,包括外出务工时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
二是补助对象须具备普通劳动力、技能劳动力或弱半劳动力,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标注为准;
三是补助对象须在河南省外连续就业3个月或者累计就业6个月(不含在外上学)。
二、政策期限及标准
脱贫人员跨省就业交通补助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至2025年12月31日。外出务工人员每人每年可申请一次。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定额1000元。所需资金从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三、申报材料
1.脱贫人员跨省就业交通补助申请表;
2.脱贫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3.脱贫人员务工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6个月工资单或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所在企业在务工地帮缴社保参保证明等相关务工证明材料(以上资料提供其中之一即可)。如通过图片、传真等方式收集的,需签名打印出来;对确实在外省务工就业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填写脱贫人员跨省就业交通补助承诺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村委会审核无异议盖章后报所属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所属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便民服务中心)对村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含承诺书)进行复核,查询出具脱贫人员申请年度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显示的外出务工信息,核实无误后正常办理。
4.脱贫人员社保卡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村级初审。申请人按照申报资料要求,向所在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由行政村(社区)负责同志初审签字盖章。行政村(社区)对拟申请跨省就业交通补助人员信息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报送所属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便民服务中心)。
(二)乡镇复核。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乡村振兴部门联合对行政村(社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无误后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填写《脱贫人员跨省就业交通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纸质申请资料连同复核公示情况分别提交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
(三)县级公示。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对申请对象脱贫人员身份比对确认,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对象抽查审核。两部门比对抽查无误后,分别对拟发放补助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四)资金拨付。县级公示无异议后,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跨省就业交通补助拨付至脱贫人口银行账户。并将资金拨付回执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