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科研人员,经单位批准同意,可携带自有科研项目和成果脱离原单位工作,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是各级有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工作的基本政策遵循。这一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及科研项目的产学研相结合,提升科研转化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科研技术发展。
根据我省具体政策,保留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的期限一般为3年,确有需要可延长一个聘期,保留人事关系,离岗期间原聘用合同暂停,原单位发基本工资。离岗期间保留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管理岗位职务的应先辞去管理岗位。期满回单位后,原合同恢复。原单位如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续聘,逐步消化。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原单位。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开展创新创业工作,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视情按管理权限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