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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如何处理?

时间:2019/11/30 14:32:52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次月20号前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协管员和乡镇人社所,向区居保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对死亡后不及时申报,家属仍冒领养老金的,由乡人社所负责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