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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流动人员档案收费标准问题
内容

市人社局领导: 冒昧打扰,咱们许昌市关于流动人员档案费用问题存在疑惑,与省人社的不一致,后查证也和人社部发的政策违背,下面是我在禹州市人社局下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调档遇到收费不合理情况,后续咨询该单位立马挂断电话,希望市领导解惑,咱们市关于档案能否有自己的标准,总不能以不认上级的政策文件,拿早期文件当做收费理由来,收到投诉后不是解决问题而是挂断电话,希望领导严肃核查此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10日本人于禹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档案转递,收取50元人事代理服务费,本周日通过省12333客服人员告知从2016年开始已经无人事代理费,后咨询许昌市人事档案局也说许昌市市区没有费用的,本人在人社部政策文件查询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文件第三条规范收费行为 第10款收费规定(十)严格落实取消收费规定。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取消档案收费和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的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要求,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 试问禹州市人才服务中心是否严格履行中央人社部关于收费文件标准,拿2015年项目 2003收费标准搪塞,本人进行人才服务中心致电询问收费投诉电话后立马挂断电话,服务态度差.

处理日期
2022-06-23 10:08:46
回复内容 【市人社局】:

网友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 1639号)第22条规定:人社部门可以收取“人才交流服务费”(范围为人事代理服务费、委托招聘招考服务等)。2014年6月经市发改委核定,对个人人事代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为50元/年/人,由禹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取(《收费许可证》禹价经008号)。“人事代理服务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票据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收费后缴入禹州市财政局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对于选择人事代理综合服务的存档人员享有:基本公共服务、计算工龄、转正定级、代办养老保险、办理退休以及依照政策规定可以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的职称申报服务、养老保险挂靠服务等权利。

2017年12月河南省发改委下发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精简下放一批审批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 1240号),文件明确规定:“人才交流服务费”取消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我市为了不增加群众负担,对个人人事代理综合服务扔按50元/年/人标准收费。

同时,禹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90号)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通知》(人社部发[2021] 112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在我中心存档的流动人员免费提供以下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档案接收和转递、档案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阅和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证明、经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服务;接转存档人员的组织关系。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374-8279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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