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应当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实际用工过程中,有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产生劳动争议,下面,将从以下几个劳动争议案件,带您了解一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性。
〔案例1〕
杨某2014年12月份到A公司工作,该公司未给杨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7年10月22日,杨某在该公司项目工地工作期间,从脚手架上坠落摔伤。后杨某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二级,护理等级被鉴定为大部分护理。由于A公司没有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杨某各项工伤待遇均需要A公司承担,双方未就工伤待遇协商一致,杨某遂提出仲裁请求,要求A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工伤待遇50余万元,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6000元/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A公司支付杨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杨某受伤至裁决生效当月伤残津贴、住院期间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45万元,裁决杨某与A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保留,由A公司按月支付杨某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共计6000元/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案例2〕
张某于2012年10月8日进入B公司机车车间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B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5月20日张某因病救治无效后去世。因B公司未按规定为张某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导致张某因病治疗费用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B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养老保险,张某因病死亡后,其遗属无法领取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为此,张某近亲属依法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B公司支付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产生的医疗费、遗属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共计9万余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近亲属医疗费及遗属待遇损失7万元。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不能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3〕
2013年7月10日,刘某到C公司上班,C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1月底,刘某登记结婚,2017年6月5日,刘某生育一女。因C公司未依法给申请人缴纳生育保险,导致申请人不能领取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为此,刘某特提出仲裁申请,要求C公司支付刘某产假期间工资待遇25000元、生育医疗费用35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C公司支付刘某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共计20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不但要赔偿职工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此,用人单位应当立足长远,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既保障劳动者权益,也保障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