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述法律规定书面合同是否签订,不仅取决于用人单位,还取决于劳动者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谁的责任,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还是存在其他的客观阻却事由,这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责任的基本原则。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在上班第一天就发生工伤救治,或者患病长期治疗,有的劳动者在治疗期间甚至有认知障碍,在这些情形下,劳动者未完成全部入职手续就受伤住院或出院后居家休息的,因此就不能苛求用人单位在医疗场所或去劳动者家中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治疗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常履行状态。劳动关系履行一般表现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用人单位有规律的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者未完成全部入职手续就受伤住院,此后并未再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未能实际履行,处于非正常状态,双方均缺乏相互考量、协商的机会,此客观情况系双方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
劳动合同在本质上仍是合同,需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劳动者未入职就受伤住院,用人单位处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过错,并未对签订劳动合同人为设置障碍,尽到诚实义务,如果此时仍苛求原告支付双倍工资,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及诚信、公平原则。
劳动者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和出院后居家期间,被劳动者并未停发劳动者的工资,但此工资属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系工伤待遇的一部分,并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在法律规定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期限内,如劳动者发生工伤,需要住院治疗或出院后居家休息的,在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不应支持,但一旦劳动者结束治疗或休息后,进入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尽快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