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相关规定和省人社厅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22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机构
202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区内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实施许可、备案和书面报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
二、年报内容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
三、年报时间
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
四、年报机关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5号),市、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其实施许可、备案和书面报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省厅实施许可、备案和书面报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由登记地市级人社部门负责;省厅划转至各市、县级人社部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由登记地市、县级人社部门负责。
五、年报方式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要求填报《2022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1),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相关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年报机关。
六、年报公示
对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行政许可或备案情况等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整理汇总,形成《2022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情况公示表》(附件2),依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总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不做统一公示,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或其他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
七、有关要求
(一)建立完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依法报告和公开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信息数据的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约束。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报有关情况,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相关材料于3月24日前报送至年报机关。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于3月31日前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情况,包括年报通过机构、年报未通过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机构,面向社会分别公示,并将《2022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情况公示表》(附件2)报送至市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二)全面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59号)工作部署,省厅正在加紧建设省级集中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为澄清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底数,规范管理信息,确保系统顺利上线运用,省厅统一印制新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发放至各地,原版许可证(包括已使用并发给机构的许可证、已领取但未使用的空白许可证)由各县(市、区)收回并交回市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各县(市、区)要结合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全面完成全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换发。(2023年以来办理发放的许可证,也要一并更换为新版许可证)要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制证规范》(附件3)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统一编号规则说明》(附件4)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相关信息,正确编发许可证编号;要切实做好许可证收回和换发工作的衔接,及时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新版许可证。同时,要加强对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建立完善的许可证领取发放和使用跟踪机制。
(三)统筹做好省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划转。由省厅划转至各市、县级人社部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台账信息将随本通知一并下发至各地。各县(市、区)接到信息后,要结合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统筹做好省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划转,全面换发新版许可证,并及时更新本地台账信息,将划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入统一管理。对于许可证在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划转机构,因划转过渡期未能正常办理许可证延续的,各县(市、区)应尽快为其办理延续,原发证日期不变,有效期顺延至2028年,不得以许可证过期为由拒绝办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法人、地址、名称等的,一并为其办理许可证信息变更。许可证遗失,登报声明并提交补办申请的,可予以补办。
(四)更新上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台账信息。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以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为契机,全面掌握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及时更新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台账信息。各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台账信息应于3月31日前汇总报送至市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五)督促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未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核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年度报告公示及换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联系电话:0374—2626990
电子邮箱:xcrlzysck@163.com
附件:1. 2022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表.doc
2. 2022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情况公示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