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浩创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案号为许劳人仲案字(2025)14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许劳人件案字(2025)146号裁决书。该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工资16974.24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E座4楼417房间)领取仲裁裁决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
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