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关于补贴职业(工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公布的A、B、C、D 类补贴职业(工种)和培训学时开展培训,除开展核酸检测、核酸采样培训由各地根据文件要求自行确定外,不得擅自扩大培训职业(工种)范围。
二是关于培训和评价机构。对于纳入名单内的各类培训和评价机构(社会评价机构、企业用人单位、专项能力考核等),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培训和评价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做好备案,备案手续从简(需提供机构情况简介、办学许可证、评价机构备案文件函等),备案之日起可开展培训和评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督导,鼓励培训机构与各类评价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采取“校校合作”、“校企合作”,“请进来”、“走出去”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及早安排评价计划,确保培训结束后即时开展评价取证。
三是关于培训和评价人数统计。培训人员统计主要包含毕业学年中高职毕业生、培训机构培训的各类重点群体、用人单位自主开展的企业职工等。技能人才评价人数统计主要包含本地各类评价机构评价人数、省内(已备案)评价机构评价人数、特殊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数等。各地应逐级建立工作台账,分类统计,汇总上报。
四是关于培训和评价动态调整。对于纳入名单范围内的公办类普通高校、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时,可结合教学开设的专业从事相关或相近职业(工种)培训。培训机构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有效期内培训、评价机构的职业(工种)发生变动的,自变更文件下发之日起即可开展相应补贴培训或评价活动。对出现问题的,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停止其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评价活动。
附件:1.附件1:22022年第一批具备开展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机构名单.doc
2.附件2:河南省XX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跨地区认定申请表.doc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