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示范区组织人社局,开发区组织人社局,东城区人社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增强仲裁办案机构方便群众、服务社会的能力,构建分工合理、权责明晰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对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作如下明确:
一、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许昌市内各区的,且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5000万)的非公有制企业及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中央、省直驻许单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有制企业及市直相关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驻许团级以上军队与聘用制文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二、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许昌市内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本辖区,且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的非公有制企业及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有制企业及区直相关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市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本区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各县(市)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移送管辖和管辖权异议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第十条处理。
五、本通知所称的市内各区,指建安区、魏都区、东城区、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东城区、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确保及时妥善处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七、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