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工伤追字(2023)1号
沙鑫帅:
你在经营许昌魏都齐祺渔火锅店期间,职工于建中于2018年4月5日上午10时许,在许昌魏都齐祺渔火锅店突发疾病,经许昌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7月9日,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许)工伤认字(2018)655 号《河南省许昌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于建中为工伤。
因你在经营许昌魏都齐祺渔火锅店期间未给于建中缴纳工伤保险,于建中家属于进才、于慧文将你起诉至人民法院,后经魏都区人民法院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沙鑫帅支付二原告共计748354元。根据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的(2022)豫1002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和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0行终109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许昌市工伤保险中心先行支付于建中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651827.57元。
许昌市工伤保险中心现已依法先行支付于建中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651827.57元并取得向你足额追偿的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要求你自收到本追偿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我中心先行支付于建中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651827.57元划入指定账户(账号:250770038516,户名:许昌市工伤保险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许昌魏都支行)。如你未按期偿还,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届时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许昌市工伤保险中心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