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
一、适用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
3.《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二、适用对象
党员组织关系在我中心流动党支部的正式党员。
三、受理机构
许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CEF连廊2楼208室,高德地图搜索“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室”)。
四、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五、办理要件
1.组织关系正常(无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拖欠党费、失联等情况);
2.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申请(口头或书面);
3.接收党组织去向(支部),跨省转出额外提供接收党组织抬头(有发展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
六、办事流程
1.党费交至转出当月,
2.通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线上开具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接收方党组织未使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的,通过跨系统转接开具纸质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
3.补充流程①请提前咨询接收方党组织对党员档案的要求,根据接收方党组织要求提取党员档案原件(需要接收方党组织开具调档函)或复印党员档案。②在介绍信规定期限内到接收方党组织报到,使用纸质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的,还需在接收方党组织报到后将回执盖章寄回。③使用纸质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的,如介绍信丢失或接收方未予接收,及时联系人才中心流动党员管理窗口重开介绍信或信息回退。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入
一、适用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
3.《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二、适用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正式党员:外地户籍来许工作、符合在我中心存档条件(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作)、档案已转入我中心或正在转入、所在工作单位尚未成立党组织、目前在许昌租房居住无固定居住地。
说明: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优先级:1.单位党组织,2.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3.县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党组织。
三、受理机构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党委(许昌市龙兴路创业服务中心A座1506室)。
四、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五、办理要件
1.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通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开具,个别基层党组织未使用该系统的,由有发展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开具纸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
2. 个人全套党员档案(包含: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党课培训记录等材料,可以是原件或复印件。如为原件,要求原存档单位密封后移交;复印件可以仅复印入党志愿书,另出具其余材料齐全的证明,需要加盖原存档单位公章)。
八、办事流程
通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线上转接的,人社局机关党委接到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后电话通知党员本人,在介绍信期限内执本人党员档案进行核验,现场办理接收。
通过纸质介绍信转接的,本人执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党员档案到人社局机关党委报到并核验党员档案,现场办理接收。
九、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