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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诉前调解息诉制度

作者: 时间:2022-05-09 09:33 阅读次数:18044

第一条 为提升调解仲裁工作能效,化解一些倾向性、苗头性矛盾,最大限度降低劳动者诉累,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情形:

(1)争议金额低于1000元的;

(2)争议金额较大,与本院处理过调解结案案件系同一用人单位、且案情类似的;

(3)劳动者到场或电话政策咨询,实际损害尚未发生的;

(4)用人单位到场或电话政策咨询,有裁员或者单位内部解决其他劳动争议意向的。

第三条 调解息诉指当出现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形时,通过仲裁院工作人员提前介入,解决已发生的金额不大的争议或化解潜在争议,避免矛盾激化进入立案程序或引发新的劳动争议。

第四条 诉前调解息诉要本着及时、自愿的原则进行。当事人立案诉求强烈的不适用本制度,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息诉的,5个工作日内未能化解的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正常立案程序提交仲裁申请,当事人要求继续调解的应尊重当事人意愿,但应当释明各项法律风险、权利义务。

第五条 诉前调解息诉实行“首问负责”制,立案庭值班仲裁员在立案接待过程中接到来访来电有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当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息诉处理直至矛盾化解或进入正常立案程序,不宜转交其他人员办理避免增加沟通程序。

第六条 诉前调解息诉要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真诚的态度进行。首先要释明中立立场,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法律风险,然后适度给予劝告,过程中言辞不宜激烈,要耐心倾听,注意工作方法。诉前调解息诉应当在立案庭进行,当场到访的进行录像,电话咨询的进行录音。

第七条 诉前调解息诉要登记日期、个人信息、诉求、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