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有劳动者担心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自由”了,工作不顺心的话在合同期满前不能离职,其实这种担心没有必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为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履行通知义务后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同时,劳动者应当注意,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可以任意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应当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可能存在利益被侵犯却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所以,劳动者切不可因嫌麻烦、怕离不了职就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