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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12-15 09:41 阅读次数:3449

许劳鉴〔2023〕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切实保障和维护全市重病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以下简称“病退鉴定”)工作与“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合并开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每年2次(即上半年4月1-15日,下半年8月1-15日)的病退鉴定报名,不再单独组织开展。病退鉴定报名与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报名合并,调整为每年的奇数月份(即1、3、5、7、9、11月)的1-15日报名。

遇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安排。

二、病退鉴定报名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市本级由许昌市民之家一楼A区111窗口受理,咨询电话2968078;各县(市、区)由属地人社部门受理。各地要设置咨询电话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

三、申请人提交资料后,受理岗工作人员要对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完整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受理。申请鉴定资料分类整理,区分病退鉴定人员资料和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人员资料。申请人员花名册也要分类填写,分别报送。

四、各地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病退鉴定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对提交虚假病例、伪造身份证件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鉴定资格,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严格进行查处。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抽调鉴定专家、选定鉴定地点、准备鉴定资料等事宜。鉴定时间和地点确定后,于鉴定前2-3日发布信息并通知申请人。

六、被鉴定人应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鉴定。鉴定过程中,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医学检查的,被鉴定人应配合检查。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不配合检查、伪装病情、弄虚作假的,视为放弃鉴定。如病情不稳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应在完成治疗后再行鉴定。

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做出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有问题,请咨询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4-2626001

地址: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A座915室



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