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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作者: 时间:2023-02-28 17:09 阅读次数:19208

【案情简介】

申诉人:马某某,43岁,住某县黑塔镇三马村三马庄。

被诉人: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2019年10月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承建的某花园小区工程中的部分劳务活发包给包工者苗某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2020年10月初,马某某到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的建筑工地干活,由包工者苗某根据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安排马某某干车库施工工作,并按日工资300元计算。马某某在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处干活期间,每天均按包工者苗某的指派去施工干活。2020年12月3日下午2点,马某某在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本案建筑工地干活中从脚手架上掉下来摔中头部,导致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并住院治疗。由苗某支付医疗费三十多万元。第二次手术时,苗某却一直躲避,不愿支付医疗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马某某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裁决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情评析】

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的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劳动力。工程项目包工者苗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为此,苗某在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承包的工程施工期间所招用的马某某,应由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