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首页 >> 农民工工作 >> 政策文件 >> 详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9-01 16:31 阅读次数:13537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规范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的通知

(豫人社函〔2023〕19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地落实,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要求,现就规范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实行全省统一样式、统一编号(样式及编号规则附后)。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公告规定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其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企业申请无误后,在“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中生成打印《认定证明》,加盖公章后发放;线下(窗口)按附件样式打印签章后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台帐。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系统》身份核验系统(http://cpadis.cpad.gov.cn:9300/cpad_query),各地可通过该系统对脱贫人口进行身份核实。每个市、县均有专用账号和口令,各地要明确专人使用,严格遵守保密责任,防止出现数据泄密现象,同时将使用人员基本信息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认定工作,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要加强与税务、乡村振兴、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享受税收政策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企业认定和重点群体享受税收政策情况。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已经认定的不需要重新申请。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docx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8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