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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有关权益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7-06 11:03 阅读次数:3971

为有效应对高温天气,切实维护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按照《关于加强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2〕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多方征求意见、借鉴外省市经验基础上,印发了《关于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有关权益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8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2022年6月1日起,将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工作日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高温天气作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和劳动条件,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和休息制度,除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外,要采取轮换作业、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等措施安排生产经营,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劳动者享有相关工伤待遇。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按有关规定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有关待遇。

(四)明确工作重点。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工会、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和个人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尤其关注露天作业的物流、电力、建筑、交通等重点行业以及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要在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开展,用人单位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和劳动条件,通过调整作息制度,避免中暑,保障劳动者健康,企业生产安全,对于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按有关规定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附件:关于转发省人社厅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有关权益的通知.pdf

 

2022年7月6日

(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关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