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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调薪常见问题八:部门取消能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作者: 时间:2024-07-19 15:52 阅读次数:4007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此规定许多用人单位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不仅可以调岗还可以解除合同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应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