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工作要求,落实《关于建设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的实施方案》(许发〔2023〕1号),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保障重点就业群体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强化失业人员分级分类就业帮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分级分类服务制度,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力度,健全失业人员动态服务管理,切实解决群众办理失
业登记过程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着力提升优化就业服务营商环境,助力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建设,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二、工作机制
建立“人员分类、服务分级、多级联动”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突出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认定标准规范、帮扶过程精准、帮扶结果实效。市人社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帮扶工作政策制定、指导推动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失业人员帮扶工作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整体推进;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失业人员帮扶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实施辖区内失业人员的帮扶工作。
三、分级分类制度
(一)全员登记服务制度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内劳动者失业管理服务职能,本着便于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服务的原则,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无特殊原因即时办理失业登记,加强登记信息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明确负责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用线下渠道与线上渠道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城乡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市人社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统一发布市本级、各县(市、区)、县区各街道(乡镇)三级失业登记办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名单。各县(市、区)要统一发布所辖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失业登记办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名单并进行动态更新,供全市劳动者查询和咨询。
(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
本着精准管理、精细服务的原则,实行登记失业人员分级分类服务制度。
1.分级服务
面向所有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1)登记服务:摸清基本情况,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介绍后续就业帮扶服务、失业登记注销条件等信息。
(2)信息服务:提供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包括政策名称、适用对象、政策内容、申请材料、受理机构等)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名单(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3)政策服务:开展政策咨询,主动介绍相关政策内容,对符合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指引其申领各项就业创业补贴,帮助其做好相关政策及补贴的申领落实。
(4)业务经办服务:根据登记失业人员的具体需求,提供相应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经办服务。
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除享受基本服务外,还可享受以下专项服务:
(1)优先帮扶: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2)托底安置:对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创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全市登记失业人员,在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5个工作日内,失业登记地的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工作人员及时对其实施Ⅰ级就业帮扶,即提供4项基本服务。对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失业人员,开展“一对一”的政策宣传,及时指引其申领各项就业创业补贴。重点开展“131”服务,提供至少1次职业指导、3个适合的岗位信息、推荐至少1个合适的培训项目的基础援助,鼓励其灵活就业。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指引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即在提供基础援助的基础上,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分级分类帮扶。对年龄偏大、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等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优先推荐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2.分类服务
考虑登记失业人员不同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面向不同登记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专业化的分类服务:
(1)对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开展求职技巧指导,充分利用好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各类专场招聘活动所提供的就业机会,靶向推送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
(2)对有培训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职业培训项目,提供培训补贴政策的经办服务。
(3)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创业导师帮扶等创业服务;对符合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失业人员,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及时指引申办和扶持。
(4)对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
(5)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
(6)对有其他就业服务需求的,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创新服务方式,按照分级分类制度,主动通过数据比对、走访调查等方式与所有登记失业人员取得联系,变“人找服务”为“服务找人”,保障登记失业人员享受登记地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争取实现快速、对口、优质就业。
(三)定期联系服务制度
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登记失业人员日常服务,加密服务帮扶频次,帮助登记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创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各活动中,同步指导登记失业人员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完善跟踪调查和再就业回访制度,通过信息比对或工作人员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对未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跟踪回访服务,了解求职就业进展,更新台账信息,按需调整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跟踪服务,对稳定就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跟踪服务。跟踪了解就业、收入、家庭成员变动等情况,对再次失业人员,进行重点帮扶,对符合退出条件的,按规定予以退出。各项跟踪调查的情况要在“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中进行记录,实现有迹可循。
(四)人员动态服务制度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登记失业人员状态的动态管理,定期通过与工商、社保等相关信息比对的方式核验登记失业人员信息,确属就业状态的,督促用人单位或就业人员及时办理就业登记。
对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其他情形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但不能简单以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为由,注销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对办理失业登记超过6个月的长期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做好信息更新工作,避免“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内产生“僵尸数据”。
四、帮扶举措
(一)畅通失业登记渠道。全面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方式,集中推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办理渠道,广泛发布失业登记二维码,公布登记失业办理入口、凭证程序、服务清单等,促进失业人员“应登尽登”。及时受理登记失业申请,明确专人主动联系,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同步标注,建立基础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超出失业登记年龄但有求职培训需求的,及时办理求职登记。
(二)提供政策咨询。加强政策宣传指引,提升群众获得感。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推动更多政策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电话咨询热线,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组织专项就业援助活动,免费发放就业创业政策明白卡,填写就业帮扶日记,帮助失业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办理程序。
(三)提升就业技能素质。健全培训就业联动机制,聚焦登记失业人员结构、县区特色产业、市场急需工种,深挖“托育行业”“建安档发”“魏都即配”等培训项目潜力,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对失业人员有技能培训意愿的,各县(市、区)应积极主动推送技能培训信息,符合条件的,指引其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四)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建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重大项目用工需求与登记失业人员求职需求比对机制,优先向登记失业人员推荐,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吸纳。强化零工市场建设,组织有灵活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主体“点对点”对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政策,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保证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等惠企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
(五)扶持引导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的,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符合条件的,指引其申领创业担保贷款。向有创业意愿和具备基本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创业能力提升培训。提供经营场地支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登记失业人员创业者提供。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体系,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逐步降低反担保要求。
(六)强化兜底帮扶力度。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及时将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人口、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综合采取职业指导、推送岗位信息、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发放就业补贴等措施,实行优先扶持、重点帮扶。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将失业人员帮扶工作作为当前稳就业的重要任务,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等为由不受理相关服务诉求,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失业人员分级分类帮扶和民生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帮扶工作取得实效。
(二)防范化解风险。各县(市、区)要加强就业形势监测,完善本地区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预案,实施台账式管理、清单式推进。失业人员大量增加的县(市、区),要客观分析原因,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数量情况、问题诉求,推出必要的应对举措。本地岗位不足县(市、区),要加速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加快岗位释放,适时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各县(市、区)持续关注辖区内重点企业发展情况,避免出现重大规模裁员或因失业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情况。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区)要建立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信息台帐,对就业帮扶措施和成效等情况开展检查评估。市人社局将对各县(市、区)失业人员分级分类帮扶工作进展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对推进工作较慢的县(市、区)直接通报当地党委政府。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