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
B、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并期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交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
C、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D、事假:我省对企业职工事假工资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