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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5-29 17:35 阅读次数:7483

各县、市、区党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党工委,市直各单位、市管高等院校等党委(党组):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精神,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选拔评价、培养和激励保障体系,现在全市开展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条件

(一)认定范围

此次认定范围为在许工作、来许自主创业、我市全职或柔性引进的,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大社会影响力、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符合《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豫人才〔2017〕5号,附件1)A、B、C类标准的优秀人才。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范围。       

(二)高层次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3.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引领和带动我省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突破或提升;

4.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贡献突出或急需紧缺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认定分类及标准

高层次人才认定分为3个层次:顶级人才(A类人才)、领军人才(B类人才)和拔尖人才(C类人才)。具体标准按照《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确定的基本条件、分类及标准进行。    

三、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附件2)。对通过资源共享等渠道无法认定其身份及其相关证明材料的高层次人才,按需要追加有关佐证材料(附件3)。

2.初审认定。用人单位收到个人申请后,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其申请表中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公示结论报主管部门初步认定。其中,市直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按隶属关系由其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非公经济单位人员由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认定。经认定达到相应层级水平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将人选名单、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结论等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复核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人选进行资格复核,确定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认定层次,对相当层次的申请人或者存在异议的申请人,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审,人选层次拟定后报市委人才委研究确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认定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4.颁证备案。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按程序备案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颁发证书。

四、报送事项

1.报送时间:

县(市、区)报送时间:2020年6月15日-6月26日;

市直各单位、市管高等院校报送时间:2020年6月15日-6月19日。

2.材料报送地址: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A座905房间)

联系人:朱涵雪      

联系电话:03742621126

电子信箱:xczj2621126@163.com

五、填报要求 

1.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采用用人单位集中推荐、申报方式,个人不得直接报送。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通知到位,尽量不要遗漏。

2.非公企业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向其纳税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

3.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要确保填报内容属实无误,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4.申报人一般只需要提供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和申请人的身份证。由我市组织、人社、科技部门推荐或表彰的国家、省级荣誉称号,在我市的参保证明,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附件:1.《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豫人才〔2017〕5号)规定的高层次人才A、B、C类标准

2.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doc

3.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佐证材料

 

 

中共许昌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 认定分类及标准 

高层次人才认定分为3个层次:顶尖人才(A类人才)、领军人才(B类人才)和拔尖人才(C类人才)。具体标准如下:

(一)A类人才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3.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以色列等发达国家相当于院士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成员或高级成员)。

4.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

5.担任过下列职务之一者:国际著名金融机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官;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国际标准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6.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顶尖人才。

(二)B类人才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入选以下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荣誉称号之一者: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国家外国专家局“首席外国专家项目”人选;中央直接联系掌握的高级专家;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2.近5年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章获得者;中国专利金奖前3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长江学者成就奖。

3.近5年担任过下列职务之一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首席专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牵头负责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4.具有下述各岗位经历之一者:世界500强企业总部董事会成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中层正职管理人员或技术岗位负责人;国际著名学术组织成员。

5.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6.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领军人才。

(三)C类人才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入选以下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荣誉称号之一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端外国专家项目”、“重点外国专家项目”人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2.近5年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状获得者;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中国青年科技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获奖作品主创人员;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获奖作品主创人员和获奖个人;中国广播电视大奖获奖作品主创人员和获奖个人;中国文联12个奖项获奖作品主创人员和获奖个人;中国作协4个奖项获奖个人;长江韬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人物奖、中国新闻奖一等奖获得者或主要作者;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获奖主持人。

3.近5年担任过下列职务之一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名;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项目分课题组长;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主任;世界500强企业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高管及技术研发负责人;全国知名学会会长、副会长。

4.省优秀专家;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和杰出青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特聘教授;省特聘研究员;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省“国际人才合作项目计划”外国专家人选;省会计领军人才;省文学艺术优秀成果奖获奖作品主创人员。

5.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6.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拔尖人才。

 

附件3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佐证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2.《许昌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不缴纳社保的财政补助单位可不提供)。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股权证明材料。

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取得国外院校和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学历、学位人员,须分别提供教育部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5.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6.符合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任职文件、项目合同、业绩成果鉴定等。

对能够通过政府官网、文件等查询审核的佐证材料,可不提供。以上材料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