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6月5日
许昌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43号)和《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许昌市贯彻落实“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许办〔2021〕15号)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体系,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开展的各级各类竞赛活动。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围绕我市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地方支柱特色产业,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有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竞技活动。
第三条 竞赛突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训,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条 竞赛应当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科学、绿色、安全、廉洁的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集中办赛、开发办赛、赛展演结合的模式,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
第五条 竞赛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七条 全市技能大赛是指由市政府主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实施的市级最高规格竞赛活动,冠名“许昌市第××届职业技能大赛”。全市技能大赛与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和省技能大赛(以下分别简称世赛、国赛、省赛)相衔接,每2年举办一届。可由县(市、区)政府申请承办,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承办地。赛项可结合我市实际设置。
市级行业竞赛分为一类赛、二类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一类赛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或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举办的跨行业(系统)竞赛,冠名“××年许昌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大赛”。二类赛是指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级行业(系统)组织,市属大型企业等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冠名“××年许昌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竞赛”。
市级专项竞赛是指国家级、省级专项竞赛许昌市选拔赛。举办周期、冠名与国家级、省级专项竞赛相衔接。
第八条 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设置应突出行业特色,原则上不与全市技能大赛项目重复设置。同一主办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重复举办相同职业(工种)的竞赛。
第九条 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是竞赛的重要基础。县(市、区)政府应当积极建立完善本地竞赛体系,鼓励企业、院校等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练兵比武活动。
第十条 各地应当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为竞赛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保障。
第三章 竞赛计划
第十一条 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履行申报、备案、公布等程序。原则上由主办部门每年年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下年度竞赛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汇报备案情况,拟定年度竞赛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实施确需变更备案内容或取消竞赛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后续工作。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组织完成竞赛活动,主办单位不得申报下年度竞赛计划。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应落实竞赛的主体责任。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为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综合协调、技术工作、新闻宣传、监督仲裁等工作部门,分工负责相关工作。承办单位成立竞赛执行工作机构,负责竞赛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五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制定竞赛工作方案;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赛题;
(三)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四)配备裁判人员、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等;
(五)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
(六)其他与竞赛相关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条件和名额分配。全市性竞赛参赛名额原则上应向各县(市、区)均衡分配,参赛选手原则上应通过选拔产生。鼓励参赛单位为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奖”“中原技能大师”“河南省技术能手”“许昌市技能大奖”“许昌市技术能手”等荣誉的人员,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市级及以下级别竞赛。国家级、省级竞赛许昌市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竞赛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技术工作文件一般包含技术描述、赛题或样题、评判标准、设备设施安排及清单、健康安全要求、其他特别规定等。技术工作文件能公开的尽量公开,试题和评分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应公布技术思路或样题。
第十八条 专家组成员可从专家库中选取,设组长一名,负责竞赛规程制定、试题命制等工作;裁判组成员从裁判库中选取,设裁判长一名,负责组织赛项执裁、成绩评判、技术点评等工作。
第十九条 竞赛试题原则上按照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命制,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可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竞赛试题以实际操作为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理论知识。试题分为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两部分的,实际操作部分分值应占70%以上。
第二十条 集中比赛一般包括开幕式、比赛、技术点评、闭幕式等活动。
开幕式主要包括奏唱国歌、裁判员代表宣誓、选手代表宣誓等事项。比赛主要包括实际操作比赛、成绩评判等事项。闭幕式主要包括技术点评、宣布成绩、颁奖等事项。
鼓励主办单位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论坛研讨等交流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打造集“比赛、展示、体验、观摩”于一体的技能交流平台。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加强职业技能竞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赛事、人物、文化等全方位宣传,充分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职业技能竞赛影响力,营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竞赛总结和相关资料,及时印发竞赛结果通知,落实奖励政策。各级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年度竞赛总结。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加强赛场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建立职业技能竞赛安全保障及应急机制,强化对参与职业技能竞赛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二十四条 主办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赛事组织、奖励兑现、成果转化等工作。参赛选手应当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文明参赛。专家、裁判、监督仲裁、领队、指导教师(教练)等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比赛进程和结果。
第五章 竞赛奖励和政策激励
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制定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政策,对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教练及在竞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主办单位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十六条 对选手奖励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授予或优先推荐取得相关荣誉或称号;
(二)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三)颁发奖牌、获奖证书;
(四)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按照激励与选拔相结合原则,设置金、银、铜牌或一、二、三等奖,高层级奖项获奖人数应少于低层级奖项获奖人数,对未获得上述奖项且在参赛总人数50%以内的选手可颁发优胜奖。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申报条件的参赛选手,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组织申报,相关部门核准后颁发相应证书和奖章。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条件的选手,由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事宜。
第三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竞赛成绩与绩效考核、工资福利等挂钩。事业单位参赛人员在省级以上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予以奖励。世赛获奖者、国赛金牌获得者纳入事业单位招聘“绿色”通道,可适用人才编制政策,按规定办理入编入岗手续。
第三十一条 教练本人或其指导的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直接参加职称晋升评审。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本人及教练可不受单位推荐名额限制,优先参加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成绩特别突出是指代表国家参加世赛、获得国赛前三名、获得全国行业一类赛或国家级专项竞赛第一名。
第三十二条 对获得世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和专家教练团队参照国家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对获得国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和0.5万元奖励,其专家教练团队按照获奖选手标准给予奖励,一次性给予金牌、银牌、铜牌选手选送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育奖补资金3万元。
对获得全国行业一类赛、国家级专项竞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选送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育奖补资金2万元。
对获得全省技能大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和0.1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级行业一类赛、省级专项竞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励。
对获得全市技能大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和0.1万元奖励。
对获得市级行业一类赛、市级专项竞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单位应当出台完善竞赛激励政策,对竞赛获奖选手以及在选手培养、竞赛组织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竞赛集训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竞赛集训制度,加强选手梯队建设,科学组织集训工作,推动竞赛成果转化。
第三十五条 市级集训主要针对国赛、省赛赛项开展,全市技能大赛组委会负责统一领导市级集训工作,按照竞赛周期组建赛项集训队,成立技术指导专家组,设立集训基地,开展集训工作。
第三十六条 集训选手应当严格按照集训要求,刻苦训练。技术指导专家组由专家、教练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集训方案并组织实施。集训基地应当为集训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集训选手为职工身份的,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集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支持世赛基地对接河南省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推广中心推动竞赛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举办竞赛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经费开支。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不得向参赛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
第三十九条 竞赛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资金,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出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冠名、广告宣传等资金,社会赞助、捐赠等其他资金。
市、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资金等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用于竞赛运转、赛项补贴、集训和奖金等开支。
第四十条 纳入市级年度竞赛计划、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竞赛项目,一次性竞赛补贴(含奖励资金)标准原则为:全市技能大赛每个赛项不超过10万元,市级行业一类赛和市级专项竞赛每个赛项不超过6万元,市级行业二类赛每个赛项不超过2万元。不足部分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各县(市、区)可参照或自行确定标准。
不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竞赛项目,经费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应当加大集训基地建设力度,支持其争创世赛中国集训基地。牵头世赛中国集训基地按每届每个5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他世赛中国集训基地按每届每个2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省级集训基地按每届每个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各地应当将选手赛前培训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落实相关政策。鼓励各地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竞赛,并予以经费支持。
第四十二条 竞赛经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元筹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效率”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引导竞赛健康发展,为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参与竞赛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竞赛专业化办赛水平。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监管责任,健全监管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对竞赛全过程进行监管。竞赛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竞赛予以监督。对在竞赛举办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投诉、举报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竞赛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