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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协作

作者: 时间:2023-12-14 16:40 阅读次数:724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效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社会保险权益,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协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3〕151号)要求,我市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一、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劳动争议仲裁业务与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保险经办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信息化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中需要查询的当事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适时查询;暂无条件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书面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
内书面反馈。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中,需要核算当事人应当补缴或者享受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书面请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确定并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案件中,对于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直接予以认定,不得要求相关当事人前置确认劳动关系,有效缩短工伤职工维权时间。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仲裁,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出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文书,不得为无劳动关系争议的当事人出具仲裁文书。
    六、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协作情况,研究解决社会保险争议化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