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后重回原用人单位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在流动率比较高的餐饮、服装、零售业等,对于同一劳动者第二次进同一家企业,用人单位在调整工作岗位后可否约定试用期呢?
参考《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另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因此,员工二次入职要区分两种情况:
1. 对于重新入职但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再设试用期;
2. 对于重新入职但从事他种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期限再行约定试用期。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从根本上限制了用人单位重复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即便对于岗位有所调整的重新录用行为,试用期约定仍被禁止,这与原先的规定相比更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