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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行业帮扶政策清单(2025年版)

作者: 时间:2025-07-10 15:18 阅读次数:2183

一、教育帮扶(教育部门)

教育帮扶主要内容为“一补一控”,“一补”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职高中、大学等各学龄段教育资助政策落实;“一控”既控辍保学政策落实。

(一)教育资助政策。按照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基本上分为5个阶段的资助:

1.学前教育。保教费,用于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学前教育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补助标准是每生每年600元。生活补助费,用于资助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具有正式学籍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其中原建档立卡儿童不限于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标准是每生每年600元(鄢陵县400元)。

2.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享受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用于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寄宿生和非寄宿生。资助标准为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标准按照寄宿生标准的50%确定。省定营养改善计划:用于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

3.高中阶段。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享受免除学费、住宿费的政策,民办高中可以参照这个标准执行,超出部分可以继续向学生收取。另外,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4.中等职业教育。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全部免除学费,对正式学籍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5.大学阶段。生源地助学贷款:本科、专科生可申请16000元;研究生可申请20000元。国家助学金:本科、专科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0%,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22%。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年每生33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在学校申请发放)。滋蕙计划: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省内院校录取补助500元,省外院校录取补助1000元(向所在高中申请)。

(二)控辍保学。控辍保学工作要求那些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的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教育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生排查,发现有辍学学生的,要尽快组织劝返,并做好相关劝返情况记录;对特殊情况学生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安排送教上门,同时留存送教记录。对身体不具备学习条件的(比如智力残疾),要按程序上报至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经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才可以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对少数经相关部门联合劝返3次以上或经司法部门判决裁定、监护人已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但学生本人拒不返校的辍学学生,要及时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经核实同意后,可认定为达到“义务教育有保障”退出条件,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手续,并继续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三)“雨露计划+”。“雨露计划+”政策是对中职、高职、技校的学生,每年发放3000元补助(分春秋两次发放);短期技能培训,根据工种不同,可发放1500-2000元不等的一次性补贴。

二、健康帮扶(卫生健康部门)

(一)医疗报销政策,按照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要求,参保困难群众与普通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相同政策;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倾斜,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以上困难群众在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同时,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健康帮扶政策,一是对在脱贫地区县域内就诊的30种大病患者,按照自愿原则和“定定点医院、定诊疗方案、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模式实施诊疗,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二是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明确的家庭医生签约基本服务包清单要求,持续做好一般脱贫户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做到应签尽签。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慢阻肺等五种主要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每季度开展一次随访,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推进规范签约、优质履约。做好大病救治与慢病签约服务的有效衔接,为患者提供系统连续、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三是对于一般脱贫户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交住院押金、“一站式”结算报销等便民惠民措施。

(三)医保缴费,要求脱贫群众“应参保尽参保”,实现脱贫群众医疗有保障,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一是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二是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为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50%;三是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四是原则上困难群众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并由困难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资助。五是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被认定为困难群众的,当年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六是对漏保或断保的监测对象,实现在其身份认定后一个月内完成医保缴费或续保,并按规定落实医保待遇。

三、住房保障(住建部门)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的补助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C级危房应实施维修加固,D级危房且无维修加固保留价值的应拆除重建,无房户可新建。

(二)建房面积

农村危房改造既要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提高建房面积标准,引导农户量力而行,避免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的房屋面积,原则上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人均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各县(市、区)当地农村人均住房面积。

各县(市、区)要根据农户需求、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细化建房面积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既要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提高建房面积标准,引导农户量力而行,避免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的房屋面积,原则上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人均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各县(市、区)当地农村人均住房面积。

各县(市、区)要根据农户需求、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细化建房面积标准。

(三)补助标准

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加固原则上每户不高于18000元,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原则上每户不高于50000元。

农房抗震改造采用新建原则上每户不高于8000元,采用加固的原则上每户不高于30000元。

在保障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计划任务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不得单独实施农房节能改造或品质提升。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的县(市、区),上级补助资金可用于门窗等基础节能改造,户均补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5000元。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提高补助标准,上级补助资金有结余的,应增加改造任务数量,或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四、饮水保障(水利部门)

饮水安全:关注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

证率四项指标。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规定一些分散供水的用户,水质判断可采用“望、闻、问、尝”的方法进行水质评价,即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达标。对于水量、供水保证率的判断可根据一定时间内水窖、水罐等分散式储水设备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五、综合保障(民政部门)

综合保障内容主要包括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孤儿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惠性政策,做到“应保尽保”。

(一)低保。2025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56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78元,实行差额救助或分档救助。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等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特困。具有本地户籍的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程序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2025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676元。

(三)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其困难类型和程度,原则上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低保标准(2025年城市月低保标准为700元)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四)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25年,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174元、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567元。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2025年,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174元、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567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孤儿养育标准进行保障。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持有低保证和残疾人证)生活补贴,每人81.5元/月;重度残疾人(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护理补贴,每人87元/月(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七)残疾人辅助器具精准适配。对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和残疾儿童免费适配轮椅、拐杖、盲杖、假肢、助听器、矫正器、低视力助视器等辅助器具。按照《河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各类辅助器具使用年限,产品在使用年限内不得再次救助。

(八)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无障碍改造的对象为:我市困难残疾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或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政策标准为实施无障碍改造的残疾人家庭应当拥有非临时租借的固定住房(有产权包括宅基地、长期居住或者公租房),住房具备改造条件。残疾人对无障碍设施依赖性强,有无障碍改造需求。改造标准为户均3500元。

六、就业帮扶(人社部门)

就业帮扶主要内容是针对“两类人员”(脱贫人口、农

村低收入人口)的就业补贴政策。

(一)培训补贴。“两类人员”可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本人可不用交费,培训费采取由培训机构或企业“先垫后补”的办法支付,补贴由企业或机构代为申请,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或机构;自行缴纳培训费的人员,培训补贴可由个人申请并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二)“两类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两类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按照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三)“两类人员”培训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两类人员”到县市外(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可向当地乡镇(街道)基层服务平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据实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

(四)技工院校学生资助。1.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2.免学费。对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3.国家助学金。资助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由学校组织学生申请。

(五)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中属于低保家庭、身有残疾、脱贫家庭、脱贫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于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于8月份注册登录“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http://hnjy.hrss.henan.gov.cn),网上申报“就业补助资金——毕业学年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经初审、公示、认定等程序后,核拨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000元。

(六)“两类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两类人员”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地乡镇(街道)基层服务平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七)跨省就业交通补助。对跨省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或累计外出务工6个月(不含在外上学)、年满16周岁以上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每人每年可申请一次跨省就业交通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定额1000元。

(八)企业新招用“两类人员”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新招用“两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职业培训补贴相应标准的80%执行。

(九)创业服务补贴。乡镇、村创办的实体吸纳“两类人员”就业达到30%(含)以上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体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实际费用的50%,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十)“两类人员”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为“两类人员”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人数申请补贴,每人每年申请一次,不得重复申请,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十一)乡村公益性岗位。1.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以安置乡村就业困难劳动力就业的岗位,主要安置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贫困家庭劳动力,重点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增收”的脱贫人口,发挥兜底保障功能,保障就业帮扶。2.安置岗位主要包括:就业协理员、保洁员、生态护林员、道路维护员等从事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岗位。3.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就业补助资金以及扶贫、林业等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4.乡村公益性岗位坚持“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坚持“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管理原则。5.乡村公益岗位补贴待遇。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同时,按规定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对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制计算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经乡镇政府评估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家庭劳动力,可再次按程序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并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两类人员”符合法定劳动年龄60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创业就业条件、合法创业的自主创业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现行政策,符合贴息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实际放款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贴息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非贴息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采用创业担保贷款优惠利率,利息由申请人承担。

七、金融帮扶(金融部门)

小额信贷的支持对象是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参照执行;贷款金额5万元(含)以下、3年以内;以贷款市场报价率放贷(LPR),这是金融单位专业的名词,也可理解为基准利率;贫困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贴息”。小额信贷的使用方向规定只可用于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餐饮、运输等产业发展,不能用于建房、买车等非生产性支出。同时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的原则,严禁变相交给企业和合作社分红。该政策执行到2025年12月31日。为了确保政策的延续性,2023年,银保监局联合省厅5个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明确2025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5万元以内部分,继续实行财政金额全额贴息,贷款合同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