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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作者: 时间:2021-04-15 14:35 阅读次数: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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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小凤与你单位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案号为许劳人仲案字〔2020〕2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许劳人仲案字〔2020〕25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3750元,其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人民币20900元,经济补偿人民币285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地址: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E座楼417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