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从市场培育、市场规范、人才发展、保障与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将为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为强化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责任,更好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交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符合市场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照规定享受税收、资金、土地等相关优惠政策。为强化各地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资金支持,《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鼓励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诚信示范机构评选、骨干企业培养、服务产品创新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
促进人才发展
针对我省高层次人才相对缺乏,人力资源活力不足等问题,《条例》专设人才发展一章,对人才培养、引进、流动、配置、使用、评价、激励等各环节作了规定。《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建设全国技能人才高地;创新兼职挂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引才方式,吸引聚集高层次、高技能和急需紧缺人才;畅通人才评价渠道,建立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评价认定机制,分类别、分层次进行评价;畅通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城乡、区域、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合理流动渠道;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建立健全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人才发展改革容错免责机制等。
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的法律关系做了原则性规定,鉴于平台经济与新就业形态尚处于发展探索阶段,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具体政策。《条例》提出,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平台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强化零工市场建设
“打零工”对促进大龄和困难人员就业增收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探索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强化零工人员就业服务,取得了积极进展。为更好促进零工人员实现就业,强化政府在零工市场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强化规范管理,支持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
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共享用工
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对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用人单位、求职者等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引导有需求的市场主体通过用工余缺调剂开展共享用工。
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市场是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主渠道,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载体。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将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列为“十大战略”之首、“技能河南”列为十大河南建设之一,亟需加快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更好激发人力资源活力。出台《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对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