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首页 >> 公示公告 >> 详细

关于开展市本级劳务派遣单位2025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6-03-05 16:46 阅读次数:2099
市本级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河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市本级劳务派遣单位2025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一)2025年12月31日前,在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并经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备案的分支机构。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许可(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属地人社部门负责核验。

二、核验内容

为同步做好劳务派遣单位2025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和《河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豫人社规〔2026〕1号)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应包含注册资本情况、经营场所情况(面积、主要设备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及应用情况等);2025年7月1日后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可提供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要素的财务状况报告,不必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八)专业管理人员情况,如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配备情况;

(九)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建立运行情况,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

(十)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和所获荣誉激励等情况,如吸纳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捐助、获评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等情况;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材料,以及许可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报告的其他情况。

三、提交材料

劳务派遣机构需登陆“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网址为:https://hnjy.hrss.henan.gov.cn/jyweb/#/index ,如实填报、上传各项内容。

(一)“劳务派遣单位核验申请登记”页面填写信息;

(二)“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页面填写信息;

(三)“上传材料”页面按要求上传各项材料:

1.营业执照。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综合报告。此栏目同时上传以下三项内容:(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综合报告》需如实报告文件第二部分“核验内容”中的(一)至(七)。(2)劳务派遣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照《河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附件一)中的评价标准开展自评,并在《河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附件二)选择相应等级,如实描述本单位情况。《自评表》随《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综合报告》一并上传。(3)附件三《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报表》中的5个表格一并上传。

5.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6.与被派遣劳动者已签订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劳动合同。

7.申报年度12月当月工资支付记录。

8.申报年度12月当月社保保险缴费凭证。

四、时限要求

(一)劳务派遣单位务必于3月31日前完成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二)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结果将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列为劳动监察机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重点核查对象。连续不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取得许可后不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引导退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有关监督检查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联系电话:0374-2623178

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和劳动关系科

附件:1.关于开展市本级劳务派遣单位2025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pdf

            2.关于开展市本级劳务派遣单位2025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docx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