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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06-12 17:02 阅读次数:5056

当前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时节,各单位要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以下简称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保障高温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4〕80号)要求,现就我市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用人单位劳动保护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温作业期间防暑降温措施及管理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调整或缩短高温时段作业时间,加强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完善并落实高温作业劳动者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最大限度减少高温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伤害。

二、改善高温作业劳动者劳动条件。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并提供安全舒适工作环境。

三、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休息权利。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高温作业时间,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问和轮换班次。日最高气温达到35℃-37℃时,要采取换班轮休方式安排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37℃-40℃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当日气温最高时段停止安排劳动者作业。

四、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对不适宜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和任务;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从事禁忌性劳动。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五、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期限为6-9月。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等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六、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利。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发劳动争议、权利遭受损害和中暑等突发安全卫生事件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伤保险机构要畅通受理渠道,积极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依法处理争议案件和突发安全卫生事件,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各单位要会同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物流快递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开展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执法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切实担负起劳动保护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八、加强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职业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各单位可采用“线上+线下”宣传方式,广泛普及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和职业健康防护知识,指导用人单位自觉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预防化解争议纠纷,防范遏制工伤事故发生。对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的先进典型,注意总结经验予以宣传,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高温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关于做好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许昌).pdf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