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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6-14 09:58 阅读次数:6489

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

为有效应对高温天气,切实维护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安排工作时间方式

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市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和劳动条件,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时间(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要采取轮换作业、错峰作业、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等措施安排生产经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要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落实健康检查,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合理调整其工作任务。

三、切实保障职工高温劳动保护权益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关心爱护,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改善劳动作业条件,落实防暑降温相关劳动保护措施,切实减轻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6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有关权益的通知》(豫人社规 〔2022〕8号)执行。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按有关规定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有关待遇。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

 高温天气期间,各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当加大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政策宣传,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各级人社及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或转发高温天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的通知。同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对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防暑降温措施等情况开展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维护高温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