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引导企业依法用工,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工作告知如下:
1.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额为主合同工程造价的10% 。【违规责任】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月拨付人工费用。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违规责任】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在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工资保证金,也可用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保函替代。(指南扫文末二维码查阅)。【违规责任】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开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总包单位应报告项目属地人社及住建部门。【违规责任】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加强用工管理。配备劳资专管员,会同分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花名册,签订劳动合同,严格考勤管理,按月编制考勤表、工资表,并进行公示。农民工退场,结清工资,签订退场无工资拖欠确认(承诺)书。【违规责任】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分包委托总包通过专户代发工资。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工作量,编制工资表报总包单位。总包通过银行专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违规责任】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设立维权告示牌。(样式扫文末二维码查阅)【违规责任】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规责任为主要责任提示,具体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3.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3.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3.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