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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作者: 时间:2023-02-17 09:34 阅读次数:4120
许工伤追字(2023)2号

于炀洋:

你在2021年6月14日与许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环卫工人曹会丽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你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21年8月27日,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许)工伤认字(2018)655 号《河南省许昌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曹会丽为工伤。

根据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1)豫1002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赔偿曹会丽各项损失共计117825.28元。由于你不支付曹会丽工伤医疗费,曹会丽向许昌市工伤保险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其工伤医疗费。

许昌市工伤保险中心现已依法先行支付曹会丽工伤保险医疗费合计人民币39897.81元并取得向你足额追偿的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你自收到本追偿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我中心先行支付曹会丽的工伤医疗费待遇共计人民币39897.81元转入指定账户(账号:250770038516,户名:许昌市工伤保险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许昌魏都支行)。如你未按期偿还,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届时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许昌市工伤保险中心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