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为壮大和规范大众创业导师队伍的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创业服务工作水平,依据《河南省大众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豫人社办〔2017〕39号)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工作需求,制定了《许昌市大众创业导师团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8月18日
许昌市大众创业导师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发展,充分发挥大众创业导师在创业过程中的传帮带作用,有效指导帮扶创业,提高创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创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规范大众创业导师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创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众创业导师是指为使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创业者创业过程的各阶段特点,为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以下简称创业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专家;本办法所称的大众创业导师团是指由大众创业导师组成的,以创业指导服务和项目培训评审为主要工作内容的服务团队。
第三条 许昌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大众创业导师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大众创业导师和大众创业导师团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业创新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导师组成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根据创业指导服务需求,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创业导师队伍,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领域的专家学者。
(二)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具备从业经历的业务负责人。
(三)有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
(四)熟悉创业相关政策的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
(五)投融资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六)市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负责人。
(七)优秀国家级、省级创业培训师。
(八)其他从事创业服务业的专业人才 。
第六条 大众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二)身心健康,热爱创业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从事创业指导工作。
(三)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就业创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能够为创业者解读创业政策,并为政策落实提供服务。
(四)有创业经验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五)有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积极投入。
(六)能够服从安排,积极参加我市的创业指导活动,并能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三章 导师聘任和管理
第七条 大众创业导师的遴选主要通过行业(单位)推荐、自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符合条件人员需填写《许昌市大众创业导师推荐表》(详见附件),经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确定,在市人社局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并颁发“许昌市大众创业导师”聘书,聘期3年,成绩优异的可以续聘,受聘导师纳入市大众创业导师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全市逐步建立市、县(区)两级大众创业导师队伍。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可根据上述条件,遴选组建当地大众创业导师队伍,并择优推荐市级创业导师。市属高校、有关单位可直接择优向市人社局推荐创业导师人选。保证所推荐人员参加创业服务工作的时间,保质保量参加创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大众创业导师服务登记跟踪制度。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记载大众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情况,形成创业指导工作登记簿,并将大众创业导师参与创业指导服务的文档、图像等资料建立台账,为大众创业导师续聘及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十条 大众创业导师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3次不参加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的,或未按时报送个人年度总结资料的。
(二)以大众创业导师或大众创业导师团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大众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大众创业导师形象的。
(三)泄漏创业企业和团队商业秘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大众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的。
(五)借用导师团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私利的,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第十一条 大众创业导师团将根据成员导师的擅长领域或研究专长,组建各专业分团,从政策咨询、咨询服务、问题诊断等方面开展专项服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服务方式
第十二条 大众创业导师工作职责包括:
(一)主动承担对创业者的帮扶责任,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三)保持与创业孵化基地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并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工作安排参与现场指导、网上指导、来访接待、来信答复等各类创业指导相关活动。
(五)保守所辅导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按照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大众创业导师团对我市创业者开展 “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的创业服务,参加创业调研活动和市级有关创业大赛或评选的评审工作。主要服务方式有:
(一)培训讲座。开展专题创业培训课程或讲座,帮助创业者进一步树立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创业必备的相关知识,了解开办企业的扶持政策,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决策能力。
(二)咨询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三)项目评估。通过随机抽取机制组成相应导师服务组,以“评估师”或“评委”的身份,参与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竞赛、创业项目评选等评审、论证,并根据实际提出指导性意见,提高项目质量。
(四)问题诊断。由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时间,进行定期“坐诊”或“会诊”,创业者可向导师请教咨询企业经营管理相关问题,创业导师针对创业者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诊断,给出指导意见。
(五)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业者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服务。
(六)政策研究。导师团各专项组或导师团各组抽调人员组成临时专项组,作为创新创业研究专家,开展大众创业政策专题调研,了解创业现状,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
(七)其他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其它创业相关活动。
第五章 导师考核和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大众创业导师的绩效评估体系,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2月底前对大众创业导师当年工作开展考核评价。对在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大众创业导师,优先续聘,并且推荐加入省级大众创业导师团。
第十五条 大众创业导师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诊断、培训授 课等创业服务活动,邀请单位可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大众创业导师相应报酬。
第十六条 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加强对优秀大众创业导师的宣传、推广工作,营造浓厚创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当地大众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大众创业导师各自承担。大众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大众创业导师团、大众创业导师无关。大众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以及从事或参与大众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大众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办法由许昌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