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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21-01-20 10:08 阅读次数:1848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精神,全力做好我市稳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落实降本减负政策。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行动,落实深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和企业延期申报纳税等政策。对2020年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可按新招用员工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并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企业在疫情期间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政策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持证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减免房租政策,鼓励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将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其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标准可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简称三项社会保险,下同)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12月底。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0年12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企业金融服务。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普惠金融领域贷款。持续推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推动更多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进入全市“百千万”行动名录库,精准扶持一批优质民营和小微企业。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内部流程机制,建立完善专项考核激励政策,夯实金融服务制造业“愿贷、敢贷、会贷”的长效工作机制,持续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允许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续贷,促进“专精特新”及高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降费奖补和风险代偿。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受疫情影响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四)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确保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实施水利、保障性住房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对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达到合理收益水平和较强偿债能力前提下,最低资本金比例下浮不超过5个百分点。支持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建设,提供租金优惠。推进产业集聚区围绕主导产业强化招商引资,建立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深入实施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市场主体扩大和发展环境优化工程,组织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领跑者”行动和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培育文化旅游新业态,促进文化旅游发展。加快城企联动普惠养老试点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扩大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在公交、物流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加快老旧汽车和家电产品更新替代。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稳定外贸扩大就业。落实国家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等政策,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强化对生产经营困难外贸企业的法律帮扶,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加快中德(许昌)产业园、中德(许昌)中小企业合作区、许昌德国城建设,吸引德国资金、人才等要素集聚许昌。(市工商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许昌海关、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围绕补链、延链、强链,再实施一批重大项目,不断提升产业链水平。加快建设节能环保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提升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水平。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组织做好轨道交通、电力装备、农机、汽车制造等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申报工作。围绕智能制造产业领域,引导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实施一批转型升级创新专项,完善市、县两级工业技改项目库,每年滚动实施100项重大技改示范项目。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举措,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和公共数据资源开放,促进共享经济有序发展;培育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新模式新业态,打造一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双创”基地,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创业和灵活就业

(八)优化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全市每年认定一定数量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市级标准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引导“双创”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承担相关公共服务事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互联网+”等新业态新模式与创新创业联动发展。(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健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在保证担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降低或取消贷款反担保门槛,积极探索实行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其中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下调为8%。非贴息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为不超过50万元,其中符合中央政策贴息贷款不超过2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150万元,其中贴息贷款单笔额度不超过20万元,非贴息贷款单笔额度不超过50万元。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偿还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从原来的100%代偿调整为担保基金、经办金融机构按8:2的比例分担。明确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担保基金运营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获得奖励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为8:2。(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各县(市、区)在组织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两权”抵押贷款,推动形成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市场化可持续运作模式。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建立市、县两级返乡创业专家指导团队。编制返乡创业项目目录,推动返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对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业创新园区、返乡入乡创业创新孵化实训基地,以及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每年认定一定数量的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按规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年从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中遴选一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市县建设返乡入乡创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已有返乡创业综合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现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县(市、区)返乡创业综合服务中心全覆盖。积极推动招引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实施“雁归工程”,各县(市、区)建立外出人员联络机制,发掘一批“田秀才”“土专家”“乡创客”、能工巧匠和技能大师,以乡情亲情吸引企业家、专家学者、技术技能人才等回乡创业创新,发展壮大返乡入乡创业经济。(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实施税费减免。对入驻县(市、区)、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商务中心区及其他专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场地租赁费,由各县(市、区)按当月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农民工等人员建立的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由各县(市、区)本级财政资金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建档立卡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就业困难人员2020年度内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

(十三)实施就业创业促进计划。深入实施“新时代·新梦想”就业创业公益帮扶行动、就业创业精准指导服务进校园计划、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等专项行动。加大对毕业学年六类困难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高校毕业生帮扶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六类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对积极求职并主动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每人300元求职创业补贴。对延迟离校的2020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市委编办、团市委、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市征兵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2020、2021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要拿出不少于50%的新增岗位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扩大各类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且符合省有关政策要求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对征集入伍的在读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每人给予50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落实和完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专武干部、政法干警、公务员招录和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国有企业招工等优惠激励政策。(市委编办、团市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征兵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将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将见习补贴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对受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每2年认定一定数量的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对达到市级标准的,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团市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切实抓好农民工就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免费开展跨省或省内跨省辖市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和以工代赈工程。实施重点项目、重大工程、以工代赈项目要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助。对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农民合作社、社区工厂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积极按规定落实吸纳就业奖补和以工代训补贴等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统筹抓好其他群体就业。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比例不低于80%的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建设一个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孵化园。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制度。全面落实妇女平等就业政策。统筹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群体就业工作。(市妇联、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八)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持续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技师培训项目。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和水平。全面推进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做好省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培育工作,加强校企合作,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加强公共实训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双高”项目、中德“双元制”职业教育、法国施奈德合作培训项目。支持职业院校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X)制度试点工作。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完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目录,设立市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及实训基地,探索新型培训模式。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20年度内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学员再给予生活费补贴。整合培训资源,利用“互联网+”创业培训等新模式,针对农民工、返乡创业致富带头人等各类群体开展多层次、多类别、多阶段的创业培训。将开业5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主创业培训和经审批的定点培训机构在疫情期间开展的“互联网+”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市残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就业服务管理。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就业创业全域网络覆盖工程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年龄内城乡劳动者可按规定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深入开展跨区域就业合作,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用人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对免费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确定补助金额。继续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对新认定的市级充分就业社区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建费用补助。完善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要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推进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采集、登记。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全面提升“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应用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引导企业稳定劳动关系。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支持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加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保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被解除劳动合同。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引导企业和职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劳动纠纷。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完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失业监测,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二十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及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均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零就业家庭实行“一对一”帮扶,确保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利用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将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2020年度内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当地企业结构调整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发挥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及时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预案制定工作。要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稳定就业局势。(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资金保障。加大稳就业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支持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需要。加强资金支出调度,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及评估结果应用工作,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狠抓督查激励。把稳就业作为督查工作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和服务落地以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措施落实等。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平台,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选树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典型人物,按规定及时开展表彰激励。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