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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时间:2024/10/29 15:56:29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某市建筑设备公司。

张某是某建筑公司挖掘机司机,2017年3月,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经住院治疗共4个月,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9级。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申请人于20194月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按照2017年3月至20194月的期间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住院治疗4个月后已具备返岗条件,但申请人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停工留薪期应按照4个月治疗时间计算。

[处理结果及评析]

按照河南省《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申请人所受伤害的疾病编码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为此,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期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即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对于申请人所要求的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的时间,仲裁委裁决自20194月即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对于20179月停工留薪期满至20194月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何种状态,仲裁委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负权利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合理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到本案,在20179月至20194月期间,双方均没有主动解除与对方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也没有到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双方在上述期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另有一种说法认为,申请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不再到公司上班的行为可视为一种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停工留薪期届满的时间即2017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