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事关全市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近年来,随着养老保险待遇的不断提高,欺诈冒领、死亡瞒报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参保人员的社保权益。为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社保基金安全运行,我市将于2021年11月底前开展欺诈瞒报冒领社会养老保险金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核查、追缴违规冒领养老金,从严整治死亡冒领、重复领取、服刑期间领取、假冒身份骗取养老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欺诈、瞒报、冒领养老金行为包括:
(一)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未在15日内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二)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隐瞒不申报终止手续、且继续违规领取待遇。
(三)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即同一时间段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每人只能领取一份养老保险待遇)。
(四)服刑人员隐瞒服刑事实违规办理退休,或者服刑期间领取养老金。
(五)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待遇。
(六)提供虚假死亡或火化证明,违规领取养老待遇以及丧葬费、抚恤金。
(七)冒名顶替参加待遇资格认证,违规领取养老待遇。
(八)存在其他欺诈、瞒报、冒领行为的。
二、法律规定和责任追究
为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打击欺诈瞒报冒领养老金行为,国家出台了系列相关法律规定,对违规违法行为处置进行了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金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欺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欺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欺诈、瞒报、冒领养老金典型案例
冒领养老金,看似“占便宜”,实则“吃大亏”,后果很严重!
案例一 :2020年6月,襄城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在日常数据比对中发现退休人员雷某死亡多年,经核实其亲属顶替雷某采集了指纹信息并进行了指纹认证,冒领养老保险金累计22.5万元,襄城县人社部门责令雷某家属退还欺诈冒领的养老金并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2020年7月,雷某之子把冒领的养老金22.5万元全部退还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2021年3月20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决雷某之妻(72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2018年12月,许昌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在核查退休人员生存状况时,发现退休人员杨某(女)实际去世时间(2017年11月)和家属申报去世时间(2018年1月)不符,杨某涉嫌冒领养老金5047.26元。许昌市人社部门责令杨某之子陈某退还冒领的养老金,并依据相关法规对陈某处以冒领养老金数额三倍的罚款,2019年1月,陈某把冒领的全部养老金5047.26元退还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2019年2月,陈某向许昌市社保行政部门上缴了罚款15141元。
案例三:2020年12月,人社部数据平台反馈我市退休人员刘某涉嫌服刑期间违规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经核实,刘某亲属瞒报刘某正在服刑的事实,在刘某服刑期间为其申报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按照有关规定,参保人员服刑期间不得申报办理退休,刘某及其亲属的行为涉嫌欺诈瞒报骗取养老金。2021年7月,经批评教育,刘某主动退回了多领取的养老金3.72万元,并配合相关部门核减扣除相应的缴费年限,重新核算了退休待遇。鉴于刘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违规行为,且能主动配合纠正错误,因此没有再追究相关责任。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即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我市将开展欺诈瞒报冒领社会养老保险金专项整治工作。对逾期不报、拒不配合的,要依法依规移交人社行政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特别是对存在明显故意、态度恶劣、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要移交当地司法部门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具体要求如下:
(一)存在本通告第一条所列情形的,请于2021年11月底前抓紧时间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事项。对于家属积极配合并在专项整治期间主动办理手续、退回养老保险金的,不再行政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死亡人员,还可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人员或者供养人员未按时参加资格认证、养老金被停发的,请抓紧时间通过河南社保手机APP、支付宝豫事办小程序进行人脸识别认证,认证成功后可于次月恢复待遇发放。
(三)今后,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全部通过手机APP进行,认证有效期一年,广大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人员一定要按时认证,避免影响待遇发放。
(四)今后,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含供养人员)去世后,亲属必须在15日内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终止手续,核算并领取相关待遇。逾期不报的,将按照政策和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举报欺诈瞒报冒领养老金行为,共同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联系和举报电话:
市本级:2620339/2624210;禹州市:8288935/8288938;
长葛市:6182008/6182007;鄢陵县:7753899/7685556;
襄城县:8390361/8390362;魏都区:2331601/2336263;
建安区:5137118/5119639。
许昌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