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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及监督管理服务一次性告知书

作者: 时间:2025-04-25 16:5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单位。举办者要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豫人社规〔2024〕1号)文件提及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接受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管理服务。

一、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举办者应向拟设立培训学校所在地有权限的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申请。

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先到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如:“××市(县、区)××职业培训学校”),然后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先到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名称中应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组织形式部分,如:“××市(县、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等有关规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法人登记。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告知承诺审批程序。培训学校的设立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举办者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的审批事项,按一般程序办理。

二、学校设立审批标准

设立培训学校应符合《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参照《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

三、学校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参照管理办法附件2);2.举办者姓名(名称)、住址(地址)和资质证明材料;3.产权明晰的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材料。4.学校名称预核准证明材料或名称预留通知书。

(二)举办者认为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决定直接申请设立培训学校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参照《管理办法》附件2和3)和申请表,前期申请筹设的在申办报告中附上筹设情况报告);2.学校名称预核准证明材料或名称预留通知书;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法定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办学固定资产有效证明材料;5.办公、培训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6.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和消防安全证明材料;7.培训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设置指南可参考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8.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9.如举办涉及保安、消防等特殊行业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应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材料;10.培训学校设立承诺书(参照《管理办法》附件4)。

四、学校设立行政审批审核要点

审批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后,对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出具同意设立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办学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设立承诺书。

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设立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举办者承诺事项进行实地核验。核验中发现举办者存在故意造假、作假、骗取办学许可或者拒不配合核验,致使不能确定是否满足办学许可条件的,审批机关应撤销许可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举办者未完全满足办学条件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学员。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审批机关应撤销许可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是培训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合法凭证,未取得许可证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宣传招生,举办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有效期3年,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在学校显著位置放置,副本在开展业务、办理相关手续时使用。《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培训学校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有效期满且需继续办学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有效期满不再办学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主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许可。

五、学校登记及抄送备案

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手续。非营利性培训学校到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营利性培训学校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未完成法人登记的,不得开展招生业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完成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培训学校的审批结果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向社会公示公告。

六、学校建设与办学活动重点事项

(一)培训学校应在许可范围内办学,不得以办学为名,开展与职业培训无关的文化学科培训、文化艺术辅导、学历考试辅导等其他活动;不得开展医疗美容培训;不得以培训机构名义代理学历提升等超范围事项。

(二)培训学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员管理、档案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培训及考核等各类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消防、卫生、防疫、安全等工作。

(三)培训学校应配备财会管理人员,按照《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管理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报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培训学校应保障持续的经费投入,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教学实训设备购置与更新、师资队伍建设、培训项目(职业、工种)与培训课程开发等,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培训能力。

(四)开展培训招生前,培训学校应向办学监管部门报送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等资料。培训学校应制定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籍档案,对每位学员的培训、取证和就业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实施实名制管理。鼓励培训学校利用技能人才管理服务系统实施管理,如实准确报送培训信息,建立健全培训台账,确保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培训学校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取得证书、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规则等内容。

(五)培训学校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培训学校兼职。

七、学校设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链接

学校举办者在申请设立学校前应当组织学校法人、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学校设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学校设立后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学习。

1.《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https://hrss.henan.gov.cn/2024/07-19/3024252.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zcfg/zcfg_jyfl/202204/t20220421_620261.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5/14/content_5606463.htm

4.《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dfdt/gzdt/201801/t20180102_285861.html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qt/gztz/202106/t20210629_417310.html

6.《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266/202404/content_6944103.html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GYwM2RiZDBjOGM

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https://www.gov.cn/gongbao/2023/issue_10806/202311/content_6913825.html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2023/issue_10806/202311/content_6913825.html

10.《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1/08/content_5450205.htm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3395.htm

12.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216442.htm

八、学校设立政策咨询电话

许昌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0374-2625179

 

 

被告知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