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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刘雨西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许劳人仲案字(2022)280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许劳人仲案字(2022)280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规定,裁决如下:
一、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2021年10月30日至2022年3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部分2660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到本委(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E座楼417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