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2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6.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促进劳务派遣健康发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23号);
7.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2号);
8.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等四项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3〕69号)。
二、适用对象
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三、受理机构
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将许可权限下放至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由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四、受理方式
窗口或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电脑端)受理。
五、具备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 万元;
2.具备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办理要件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设立中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按规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新注册成立的公司提供验资报告,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5.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供业主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7.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包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拟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8.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鼓励配备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花名册需附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等。
上述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办公设施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文本、工作人员花名册应提交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核对后提交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材料可加盖骑缝章。网上申请应当提交原件PDF格式文本。
七、许可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4.决定。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6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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