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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人社办〔2023〕35号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10-26 09:0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公益性岗位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保障作用,兜牢民生底线,杜绝民生领域(就业创业板块)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生,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8〕8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3号)《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修订)》(豫人社办〔2023〕74号)以及《许昌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许人社办〔2022〕11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规范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岗位开发
(一)控制岗位开发总量。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按需设岗、一岗一人、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原则,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当年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占上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目标完成数的比例,原则上各县(市、区)不超过15%,市直不超过5%。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提交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对年度岗位开发总量进行备案。按照“岗随人走、人退岗消”的原则对城镇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安置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后,该岗位自动取消,重新安置需按程序开发岗位,并纳入当年岗位开发计划管理。
(二)严格岗位申报审核。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上每月集中受理审批一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区等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提交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告、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审批表、用人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人社部门对各申请单位岗位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数量,形成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各县(市、区)要定期对就业信息系统中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进行核查,对于长期未开发岗位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清理退出。
二、规范人员安置
(一)严格人员信息核查。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招聘办法,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招聘工作,适用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对于首次申请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就业信息系统、大数据比对等渠道逐项重点核查以下信息:
1.申请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
2.申请人工商注册法人信息情况;
3.申请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4.申请人领取退休待遇或失业金情况;
5.申请人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
6.申请人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求职登记情况;
7.申请人以往申请公益性岗位情况;
8.申请人户籍有关信息。
对于申请二次安置城镇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还要核查以下信息:
1.申请人首次安置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是否满3个月;
2.申请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类型;
3.申请人年龄情况;
4.申请人是否为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序为一、二级)等特殊困难人员;
5.申请人首次安置退出后求职登记情况。
对于资格审查通过的拟安置人员,人社部门要将人员名单在门户网站、服务大厅或所辖社区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安置单位名称、安置时间等信息。对于就业困难人员连续3次拒绝到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不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符合二次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录入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公益性岗位二次安置业务模块。
(二)规范在岗人员管理。公益性岗位实行“谁开发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工作机制。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对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确定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工资表。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将其考勤情况和工作表现作为支付劳动报酬、岗位补贴的依据。
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安置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3个月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二级)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逐级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公益性岗位实行劳务派遣形式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就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合同到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按规定与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30日书面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核查属实的,停发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金额:
1.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享受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
3.违规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4.另找他人顶替岗位工作的;
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6.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用人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申请表》向原批复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退出申请,人社部门受理核实后,在《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申请表》签署意见,并交用人单位留存。
三、规范补贴发放
(一)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人社部门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中超出岗位补贴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岗位风险、工作强度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工作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实际交纳部分给予补贴。
(二)规范补贴发放形式。按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8〕8号)《河南省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修订)》(豫人社办〔2023〕74号)有关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也可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https://hnjy.hrss.henan.gov.cn/jyweb,单位事项-社会保险补贴模块)进行网上申报。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应发放工资明细账 (单);
2.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人社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对审核无误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安置单位名称、人员姓名、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安置时间、补贴金额等信息。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社部门提请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用人单位要在当月将在岗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落实到位。工资原则上拨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原则上按照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相关支付凭证,要按月报送人社部门存档备查。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安置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及时为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按时发放薪酬待遇。
(三)规范补贴标准。针对市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废止《关于市属单位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许劳社就业〔2009〕6号),不再执行部分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按照财政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规定,市直公益性岗位补贴部分实行全额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许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中超出岗位补贴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涉及到的原半贴用人单位要及时同财政部门对接,妥善处理原有补贴资金渠道及用途。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动态实名管理。公益性岗位要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待遇落实情况,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级人社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健全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台账和补贴资金资料档案,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
(三)确保资金安全。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情形,将依法依纪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当月起实施。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系。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