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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由谁负责?

作者: 时间:2014-08-08 00:00 阅读次数: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由谁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其原因一方

面是工伤保险制度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公受伤、致残、患职业病所遭受的损失应获得赔偿,不应

由职工负担。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医疗尚未终结,尚未评定伤残等级,无法确定具体的伤残待遇。因此,工

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生活护理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而不应由工伤职工本人负责,也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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