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9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鉴于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仍具有大部分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劳动自食其力,用人单位
应当与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视客观情况依法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并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这是因为,7~10
级的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者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
定的困难,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决定了医疗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授权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